【切实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乙类乙管”后,我市新冠患者住院费用如何报销?
近期,许多市民咨询新冠感染患者住院费用报销的相关政策,为方便广大市民就医和费用结算,市医保局就“乙类乙管”后新冠患者救治费用医保报销和财政补助政策进行了解读。
◆新冠患者救治费用财政补助范围
根据山西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乙类乙管”后新冠患者救治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适当延续患者救治费用财政补助政策并将范围扩大至所有收治医疗机构。
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冠病毒感染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财政补助政策,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新冠患者救治费用财政补助执行时间
新冠患者救治费用财政补助政策从2023年1月8日开始执行,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新冠患者救治费用结算方式
确诊患者办理出院手续时,个人负担部分暂由医疗机构垫付。
之后按照就医地原则由医疗机构向所在市、县卫生健康、医保、财政部门申请结算资金,同级财政先行垫付,随后进行结算。
◆未参保患者按规定补缴后,报销时不设等待期
我市适当延长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动员未参保人员及时参保。
新参加职工医保或错过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按规定补缴后,对于符合国家新冠感染诊断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报销时不设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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